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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类投资项目有哪些? |
2007年12月29日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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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 (四)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五)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它顶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项目: (一)属于国内己开发或者己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己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 (二)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 (三)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顶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分别列入限制类(甲)或者限制类(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列为禁止类投资项目: (一)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五)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限制类投资项目在经营期限、投资来源、审批程序等方面必须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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